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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甘坤诉被告永康市凯家婷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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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甘坤诉被告永康市凯家婷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103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永康市凯家婷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甘坤退还货款5120元;同时,原告甘坤向被告永康市凯家婷贸易有限公司退还涉案保温杯4个,如不能退回则按所购货品价格在应退货款中扣减。二、被告永康市凯家婷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甘坤支付三倍赔偿金1536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